您好,欢迎咨询
北京商品房买卖合同律师
,有问题我们帮您!
北京商品房买卖合同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
15010051990
Toggle navigation
首页
关于我们
律师团队
房产买卖
房产交易
房地产买卖
二手房买卖
房屋买卖纠纷
房屋买卖
联系我们
Previous
Next
房屋买卖纠纷
法律咨询热线
15010051990
北京商品房买卖合同律师
房屋买卖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欣然、任桂香与邓志房屋买卖纠纷案如何处理问题的函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欣然、任桂香与邓志房屋买卖纠纷案如何处理问题的函
北京商品房买卖合同律师
网址:
http://jyls.viplaw.cn/
时间:
2015-02-16 15:34: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欣然、任桂香与邓志房屋买卖纠纷案如何处理问题的函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法(89)民行字第4号“关于王欣然、任桂香与邓志荣房屋买卖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对王欣然、任桂香与邓志荣房屋买卖关系是否成立的问题,经研究,我们认为,该案当事人双方的买卖协议已载明要经公证机关公证后买卖方能生效,既然公证机关不予公证,就不具备双方约定的生效条件。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以不认定王欣然、任桂香与邓志荣的房屋买卖关系成立为宜。 以上意见供参考。
← 上一篇:房产纠纷案件如何提供证据
→ 下一篇:有关房屋买卖合同范本和二手房房屋买卖费用及其合同纠纷